贷款保证合同

时间:2024-02-20 10:52:15
【精华】贷款保证合同3篇

【精华】贷款保证合同3篇

随着时间的推移,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贷款保证合同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贷款保证合同 篇1

编号:

自 然 人保

证 合 同

保证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住所及单位电话:

工作单位:

手机号码:

配偶: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住所及单位电话:

工作单位:

手机号码:

债权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及传真:

为了确保以下简称债务人)与债权人于年日签订的编号为 《 》(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愿意向债权提供保证担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以约束双方共同信守。第一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债权人处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主合同项下约定的业务种类为 ,本金数额为人民币(大写) 。

第二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 个月,自年 月日起至 年月

日止。如主合同实际履行债务的期限与本条约定不一致的,依主合同约定。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采用连带责任保证方式。

第四条 保证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代理费等。

第五条 保证期间

5.1 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5.2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提前收回主债权的,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或保证人发出通知确定的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

5.3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次日起两年。

5.4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5.5 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方式的,则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日或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

第六条 保证人声明与承诺

6.1 保证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6.2 保证人有合法的财产和收入来源,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无贷款逾期、欠息、信用卡恶意透支或逃废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犯罪记录,且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和个人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6.3 保证人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且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已征得配偶书面同意。

6.4 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保证人保证债务人与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背书人或其他当事人发生的任何票据及非票据纠纷,均不影响保证人依本合同约定向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5 如实提供个人财产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股权、银行存款、债券等),并按债权人要求,如实提供个人职业、收入、财产、开支、负债、担保及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的情况(主要财产清单经保证人及财产共有人签字,作为本合同附件)。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自愿接受债权人对其收入和财产状况的调查了解,

6.6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授权债权人基于信用风险管理之目的,通过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查询、打印和保存保证人的个人信息和信用报告。

6.7 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偿付债务本息和其他费用的义务,保证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保证人自愿如实提供在其他银行的个人帐户,清单如下:

银行: 户名: 帐号:

银行: 户名: 帐号:

银行: 户名: 帐号:

6.8 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主合同,或依据主合同约定提前收回主债权时,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当在《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6.9 保证人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下列事项时,保证人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债权人:

6.9.1 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资产和债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其他可能对债权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形等;

6.9.2 经营范围和注册资金发生变更、股权变动;

6.9.3 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财产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

6.10 保证人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下列事项时,保证人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6.10.1 企业发生隶属关系变更、公司章程修改、组织结构调整等;

6.10.2 企业歇业、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解散、被停业整顿、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

6.10.3 企业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6.11 发生下列事项时,保证人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6.11.1 姓名、住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或个人或家庭经济收入、个人身份关系、婚姻状况、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等发生变化;

6.11.2 出现重大疾病,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涉及重大民事法律纠纷,财务状况恶化;

6.11.3 发生其他不利于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情形。

6.12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展期、增加主债权金额、提高贷款利率或变更币种之外,无须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1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债权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仍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14 ……此处隐藏915个字……同的内容,除展期或增加借款金额外,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在变更后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借款合同未经保证人同意而展期的,保证人仍在原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借款合同双方未经保证人同意而增加借款金额的,保证人仍在原借款金额内承担保证责任。

四、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债权人可将借款合同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条 声明与承诺

保证人声明与承诺如下:

一、保证人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资格,保证人有能力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人完全了解借款合同的内容,为借款人提供保证完全出于自愿,全部意思表示真实。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的签字经过合法的授权。

三、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状况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保证人应如实提供。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四、保证人应向债权人预先通知在保证期间发生的任何形式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改变;保证人不因上述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改变而免除保证责任。

五、保证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的任何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应立即通知并将有关登记副本送交债权人。

六、保证人应及时通知其因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或其他原因造成其全部或部分丧失承担保证责任能力的情形。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以下情况构成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的规定,作出虚假陈述或声明的;

2.保证人未按本保证合同第四条的规定及时清偿借款人的债务;

4.因保证人的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效的,保证人应在本合同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证人违约的,债权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解除与保证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或宣布借款合同提前到期;

2.要求保证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遭受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的损失);

3.无需通知,将保证人在债权人以及中国银行其他机构处任何账户内的资金或对债权人以及中国银行其他机构享有的任何债权与担保债权相抵消。

第七条 权利放弃

一、在本合同项下,保证人应当全额支付保证范围内债务,不得提出抵消的主张。

二、债权人给予保证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债权人依据本合同和法律而享有的一切权利;不应视为债权人对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免除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三、保证人在此承诺:不以债权人首先行使借款合同项下的担保物权作为其履行保证责任的前提。

第八条 合同的修改、补充和解释

一、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或补充;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应根据本合同所担保的借款合同的有关条款予以解释或处理。

三、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九条 争议解决、法律适用与管辖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协商无效时,双方同意采用下述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1.向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2.由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与诉讼或仲裁有关的所有费用均由保证人承担,但法院判决或仲裁委员会裁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合同生效

本保证合同及其修改、补充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及借款人各执______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保证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及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债权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及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保证合同 篇3

保证人(甲方)

委托贷款人(乙方)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确保200年委借字第号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保证。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保证。甲、乙双方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甲方保证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保证期限为借款人和乙方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并同意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第二条甲方自愿以存入乙方的本人户名内的住房公积金为保证资金及其本人所合法拥有的其它相应资产。

第三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如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保证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第四条保证期间,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第五条保证期间,甲方发生机构变更/撤消或其它足以影响保证能力的变故,甲方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甲方在三十日之内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第六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乙方债权落空,或借款人有《借款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的。

第七条甲方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乙方支付被保证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5%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未承担保证责任的贷款本金、利息和其它费用,乙方有权直接从甲方公积金帐户的存款资金予以抵消。

第八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有效。

第九条其它约定事项:

1、本合同双方约定由公证处直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在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时,甲方自愿放弃抗辩权,甲方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直接强制执行。乙方也可在借款人不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时,履行告之义务后直接从甲方公积金帐户中划拨,以偿还借款人所欠借款本息。

2、第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借款人及受委托银行各执一份。

甲方(保证人签字)

联系电话

共有人签字

乙方盖章:法人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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