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价合同范文汇编10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单价合同10篇,欢迎大家分享。
单价合同 篇1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建设监理事业健康发展,发包方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单行法律、法规有关监理规定,委托有监理资质监理机构依据国家批准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对_________工程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涵义:
1、“工程项目”是指发包方委托监理方实施建设监理工程建设项目。
2、“发包方”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委托监理业务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方”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监理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实施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5、“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监理工作和额外监理工作。
6、“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方提名并经发包方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方履行本合同现场负责人。
7、“承包方”是指与发包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施工人。
8、“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时间段。
9、“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时段。
10、“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本监理合同。
11、“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所签署并生效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合同。
12、“进驻”是指监理方和监理方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监理业务行为。
13、“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场所。
14、“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法规和规章。
15、“第三方”是指除发包方、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当事人。
第二条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1、适用于本合同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和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规和规章。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
2、监理工作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这里技术标准是工程建设标准一种。工程技术标准是指在工程建设中各类工程勘查、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需要协调统一事项所需要制定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前者时必须执行标准,后者是自愿采用标准,经过双方签订合同予以确认,经合同确认推荐性标准也必须严格执行。设计文件是施工依据,同时也是监理依据。施工单位应该按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该按照设计文件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监理合同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第四条 工程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工程
2、工程地点:_________
3、工程规模及特性:_________
4、工程总投资:_________,静态:_________,动态:_________
5、工程总工期:_________天,其中:
(1)开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工,从签订合同后第_________日算起
(2)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竣工
(3)凡是延期开工或顺延工期约定,都是以约定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为计算基础
(二)工程监理
1、监理范围:本合同监理属于下列第_________项:
(1)大、中型工程项目;
(2)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3)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和住宅工程项目;
(4)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工程项目。
2、监理内容:控制工程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工作关系。
3、建设监理:本工程监理收费按照国家和现行市场收费标准执行。经双方商定监理收费以工程预算额_________计算,估算总收费_________元,金额大写_________待工程结束后进行结算。
(1)本合同生效时,发包方向监理方预付估算监理费总额20%作为合同定金,监理工作完成后,定金抵做工程监理费。
(2)工程进度过半时,发包方向监理方拨款付应付监理费总额50%(不含定金)。
(3)工程验收合格后,发包方向监理方按监理概算结清全部工程监理费。
(4)如果发包方在规定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监理方补偿应支付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4、工程监理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五条 建设监理合同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1、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2、监理合同书
3、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补充文件
4、合同条款
5、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
6、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所有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一切文件。
第六条 监理方权利义务
(一)监理方义务
1、向发包方报送委派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监理工程范围内监理业务。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从事所监理工程施工和建筑材料、构配件以及建筑机械、设备经营活动。
2、监理方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技能,为发包方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发包方实现 ……此处隐藏18645个字……承包人:(公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住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电话:
传真:_______________传真: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邮政编码:
服务中心确认:
单价合同 篇10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相对于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纠纷而言,最常见又最难解决的是结算纠纷。实践中,许多结算纠纷常常旷日持久,久拖不决,结果施工方往往受到较大损失。笔者作为从事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结合自己工作实践,探讨建设工程常使用的合同范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在履行中经常易出现的结算纠纷,并讨论相应的法律防范措施,以使施工方能加强合同管理,用法律武器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变更与索赔问题
实践中,建设方不喜欢索赔二字,施工方一般也不提什么索赔。久之,施工方要么缺乏索赔意识,要么将索赔置换成为工程变更。
但是,变更与索赔是建设合同履行过程中性质不同的两种方式。变更(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导致的是合同价款的调整,即变更始终是在合同价款之内,它可能导致原合同价款增高,也可能导致其降低。而索赔则完全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对索赔的定义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按该定义,再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1.4款看,索赔(费用索赔)是指在合同价款之外提出的经济补偿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1.2款规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实践中,很少有施工方严格地履行该条款,最后发生结算争议时,该条款可能对施工方的结算要求形成致命影响。
其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变更的规定是有缺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基本上是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年版)的中国翻版,后者对变更涉及合同价款减少时应由建设方通知施工方有相应的规定,但前者没有。这种程序公正的不对称好像一方面是出于我国工程施工的实际,因为在我国,变更一般都涉及合同价款的增加,另一方面,似乎更是出于合同范本的制定者对施工方不自觉的行业倾斜(第29.1款已规定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减少由建设方承担)。但是,如果发生结算纠纷,则施工方因第31.2款的限制可能会导致一些(或全部)变更不能使合同价款有所增加,而建设方因无此款的限制,则随时可要求因变更导致的已增加了的合同价款减少到原合同价款的水平。这显然于施工方不利。
实践中,施工方虽可能未严格履行第31.2款,但在其进度报表中,肯定是罗列了变更工程价款的了。但是,这种罗列是否就是31.2款的报告,肯定会有争议。另外,难免有一些变更会在14天以后报,这些变更按31.2款的规定,会被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当变更工程的量较大时,施工方与建设方一般会对变更达成补充协议,如果补充协议没有确定变更具体的价款,则争议仍将存在。即该补充协议可能只是约定了确定变更工程价款的方法,改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1.1款,而非第31.2款。
以上所探讨是施工方在合同管理中务须注意的。施工方(尤其是小型施工队伍)应改变那种“我做了,就该拿钱”的简单意识,加强合同管理的意识,严格地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起变更和索赔。作为施工方,其一,如果认为这些严格的程序不太切合施工实际,则应在签约时在专用条款中加以改变。其二,在施工过程中,切记自己的所作所为应当紧紧围绕合同约定进行,不应当认为签订合同就万事大吉,让合同躺在抽屉里睡大觉。
二、合同价格对结算的影响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严格适用于单价合同(工程量单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23条的规定,可适用于: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其实,无论是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还是成本加酬金合同,都是可以以工程量单价为基础的。固定价格合同即可固定单价;可调价格合同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3.3款看,即建设方承担的风险多一些,因而单价可调整的因素多一些;成本加酬金合同也面临调整的问题,因而也涉及工程量单价。建设部20xx年推出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xx)也是可与这三种合同价格调和的。
但是,在实践中,将固定价格合同理解为固定总价合同的不鲜见。再加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合同价款定义为:“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最基本的意思就是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价款。因此,工程量增加较大,追加合同款较多时,建设方会很难接受一个固定总价合同被如此剧烈突破的事实,于是,工程后期的中间结算和最终结算就不太容易顺利进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合同价格的定义基本上是对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年版)的照搬,该定义有其局限,所以在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版)中,将合同价格定义为“指第14.1款规定确定的价格,包括按照合同所做的调整。”即合同价格不是事先能确定的,需随工程的进展经一套完整的程序确定。其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协议书中的合同价格的临时性是有充分意识的,与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年版)关于合同文件解释的顺序不同的是,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1款的规定,专用条款中的另有约定的效力高于协议书。因此,如果专用条款已约定了确定合同价格的方法,协议书中的合同价格就只能是临时的。
但是,协议书中的临时价格经常是建设方与施工方发生纠纷的契机。因为一般而言,协议书中的临时价格会偏低。这之中的原因,可能有建设方为了规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合同鉴定时多收费用的考虑,也可能有规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9.1款规定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减少由建设方承担的考虑等。因此,施工方应善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1款的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对于中间结算,因实践中建设方不按约支付工程款是经常的事,施工方还应注意利息的问题。如果双方未对利息做约定,当纠纷发生时利息往往按最高人民的法院的规定解决。早期最高法院将利息等同于违约金,后来终有所区别。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此,施工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条款中对利息问题作出约定。